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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管理更细了


日期: 2007 - 03 - 19   作者:   来源: 39.net   责编: 先锋   阅读次数:
本文摘要:

   从现在开始,医院和医保部门的协议将更加细化和更具法律效力,医保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也会更加严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期出台的《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完善和提高医疗保险的管理水平,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意见》提出,医保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之间必须签订协议,协议要明确医疗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费用的控制指标,对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将管理措施落实到具体科室和医务人员,也就是可以确定定点科室和定点医生;协议还要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用率以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提出具体指标;在诊疗项目管理中要重点明确对新增诊疗项目、大型设备检查和一次性医用材料实用的控制措施;对住院医疗服务要明确人均住院费用和人均住院天数的控制指标。同时,协议还须明确医保部门考核指标和办法,考核结果要与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挂钩。

  《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制度,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医保部门将动态监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要通过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建立医药专家委员会、聘任义务督察员等措施,对定点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服务质量和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定点机构,将落实违约经济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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