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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执行医疗事故鉴定费新标准


日期: 2007 - 05 - 24   作者:   来源: 宁夏日报集团   责编: shujie   阅读次数:
本文摘要:

  5月23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根据对2003年8月起试行的医疗事故鉴定费、人身伤害医学重新鉴定费和病案使用费收费标准的核定,重新核定了上述3项收费标准,并于即日起正式执行新标准。新标准规定,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初次医疗事故鉴定2000元。  

    初次医疗事故鉴定2000元

  据介绍,按照补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接费用,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新的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规定: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医学会,从事初次医疗事故鉴定时,每次可收取2000元鉴定费;自治区医学会对医疗事故再次鉴定时,每次可收取鉴定费3000元;各类医疗事故,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一方支付。     

    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指定7家医院

  对于地区级指定医院即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吴忠市人民医院、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固原市人民医院,如果委托人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以上4家医院每次可向委托人收取600元的医学鉴定费;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进行重新鉴定时,每次可向委托人收取700元鉴定费;自治区宁安医院对精神病者进行医学鉴定时,每次可向委托人收取700元鉴定费。     

  病案使用费每人每次10元

  新标准规定:我区各类医院对使用病案的单位和个人,每人次可收取10元使用费(含病案保护费、病案查询费,病案资料复印费按实际成本另行核收);患者到其病案所在医院就诊需使用其病案时,不得收取“病案使用费”。

  对家困难者不予减免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患者及家属,是否可适当减免医疗事故鉴定费?自治区医学会工作人员解释,因为医学会属社会团体,不属政府机构,从全国到地方的各医学会都是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对承担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如法律援助等方式来申请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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