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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颅治精神病”治成偏瘫


日期: 2007 - 04 - 18   作者:   来源: 东方早报   责编: shujie   阅读次数:
本文摘要:

  全国首例此类官司在南京二次开庭患者索赔57万元

  昨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对全国首例因使用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类疾病而引起的官司进行了一审第二次开庭,但与首次开庭一样,未作出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拒绝调解。

  在卫生部叫停“开颅戒毒”手术后,用类似的手法治疗精神病的手术并没有被叫停。据了解,本案的被告南京解放军454医院近年来一直在从事通过“开颅”方式治疗精神病患者,这一收费为3.5万元的“立体定向精神病多靶点毁损术”手术每年吸引众多患者前来求医。原告的双亲正是因看到了被告的“广告宣传”后,将其送到被告处接受了“开颅”方式治疗精神病,但术后出现了不良症状和反应,其双亲向法院起诉,并提出了高达57万元的赔偿。

  “开颅治精神病”

  致人肢体偏瘫

  据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邓斌(化名)介绍,原告于2004年9月10日到被告处就诊。术后,患者当即出现右侧肢体偏瘫、失语、大小便失禁等症状。但医院告之这是“脑血管痉挛,是暂时的现象,过几天就好。”

  43天后,被告在家属的多次要求下为患者作了CT颅脑检查,结果显示颅脑基底节区出血,其影响的功能与患者右侧肢体偏瘫、大小便失禁完全吻合。

  尽管进行了各种补救措施,但最佳的抢救治疗时机已经错过,“患者将遭受终身的肢体偏瘫和大小便失禁的痛苦。”邓斌表示,手术之前的准备过于仓促,而导致手术风险急剧扩大,因为该手术是属于高风险实施于颅脑的手术。

  上述事实在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供的《南京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上给予了确认,列明被告存在三点过错:术前准备仓促、术前知情同意书欠详细、对术后并发症(右侧偏瘫)未进行及时检查以尽早明确诊断。

  昨天,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再次出具的《鉴定书》继续维持了原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

  医院广告涉嫌夸大宣传

  原告代理律师、南京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奎昨天向早报记者表示,被告在其宣传册中明确承诺:立体定向手术具有“确切的疗效”和“肯定的疗效”,而且,“术后2天患者即可下地活动,不会遗留偏瘫失语等神经功能障碍,不影响智力、记忆力,不影响美观”等。张奎认为,“承诺和陈述”具有明显的虚假成分,属欺诈和误导。

  对此,被告代理人、南京信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俊表示,通过几年来对手术患者的回访来看,该手术短期疗效比较好,“这种手术有历史,国际上进行了几十年的开展”。而张奎则认为这是“断章取义”:“国际上对这种手术是非常严谨的,整个欧洲一年的手术例数还不如被告的手术例数多。”

   精神病人索赔

  应降低标准?

   原告代理人邓斌认为,被告应对患者出现的不良改变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参照正常出现的医疗事故问题,提出了医疗费3.5万元、护理费28.8万元、伤残赔偿金14.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等共57万元的赔偿要求。

  被告代理律师曹俊认为,患者本身就有精神疾病,“不属于正常人”,因此应降低对其的赔偿标准,“赔偿要求不合理”。

  “精神病人在精神损害赔偿和肢体伤残赔偿伤上应与正常人平等”,张奎认为,在没有特殊法出台予以特殊保护之前,至少是平等的保护,“法制首先讲求的就是平等”,而医院的三点过错都是一种潜意识里把精神病人当作非公民的态度,以为对精神病人的肆意伤害可以不受法律追究,这都是违反法制和文明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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